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nèi)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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