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十二)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后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十三)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十五)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十六)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guī)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jīng)Q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十七)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guī)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chǎn)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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